
饮酒不是违法挡箭牌,冲动滋事必受法律严惩!
近日,洛宁县凤翼镇一村民酒后无端挑衅作业工作人员并动手伤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5月29日18时许,凤翼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洛宁县凤翼镇庄上村有人被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经全面调查核实:焦某、贾某为清尘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在庄上村开展除草剂喷洒作业。村民李某酒后途经作业现场,无端声称工作人员喷洒的除草剂损毁村民菜苗,借机挑衅、肆意滋事,随后动手殴打作业人员焦某、贾某,导致两名工作人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李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饮酒并非违法借口,醉酒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广大群众需引以为戒,酒后克制言行,遇事理性冷静、合法维权,切勿冲动滋事、以身试法。
素材提供:凤翼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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