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0日12时3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李*驾驶贵CU***号小型汽车,由电厂路兰家堡小区往迎红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电厂路路口时,该车左前车体与胡**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前部车体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驾驶人胡**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仅受轻微伤害。
经交警调查:驾驶人李*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条例认定: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