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某博物馆”)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旅行社将当事人经营场所作为旅游线路参访点并进行宣传推广;2025年、2026年旅行社每年向当事人输送游客保底量10000人;当事人每年向该旅行社一次性支付“推广费”20000元。2025年3月2日至5月25日,贵州某旅行社共组织18个旅游团、313名游客进入当事人购物场所,其中7名游客产生消费,扣除产品进货款1569.57元,违法所得共计5380.43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终止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作。因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被其他行政部门查处,且输送游客量未达约定保底人数,当事人尚未实际支付“推广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0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80.43元,并处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5380.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