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
不接受处理驾驶人的
催告通知公告
此催告书内的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洛宁县迎宾大道15号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或提出陈述和申辩,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或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洛宁县迎宾大道15号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附件:违法行为人名单

特此公告。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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