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川区某某某餐饮店(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湖滨2路民生公司开发房10号楼81号门面)自制销售的卤鸡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卤鸡腿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4月21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通过网络学习卤制食品制作方法,明知日落黄可提亮食品色泽,仍擅自采购日落黄、鸡腿、卤料等原料,于202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期间,在自制卤鸡腿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并对外销售,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违规在卤制肉制品中添加日落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打击了重颜值、轻安全的违规经营行为,也倒逼餐饮经营者严守添加剂使用规范,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