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导语:一、6217万元资产缺失,报案后立案侦查;二、立案近三年后撤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满两年”成理由;三、检察机关认定扣押违法,公安机关超期回复且拒不实质纠正;四、高院裁定书确认:公安机关未对财产去向进行侦查;五、信访程序空转:三次信访,实质诉求均未回应;六、立案五年:嫌疑人正常生活,报案人陷入绝境七、法律依据与诉求。

——一起立案近五年、检察机关认定扣押违法、高院裁定确认“未侦查”的职务侵占案,为何陷入“不立案、不追赃、不纠违”的僵局?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217.21万元的职务侵占案,报案人自2021年8月报案,同年12月立案。近三年后,公安机关以“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满两年”为由撤案。检察机关随后认定公安机关扣押违法并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亦确认“公安机关未就该部分财产去向进行侦查”。
然而,撤案决定至今未被纠正,检察机关的纠违通知未获实质执行,涉案货品下落不明,嫌疑人未被追责,报案人及公司却陷入“既不能生、也不能死”的绝境。
西安明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汇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定代表人倪立冰。乐滢担任例外品牌经理,李云鸿担任业务主管,二人负责品牌合同、订货、收货、销售、盘点、门店、员工等经营管理工作。
2020年12月31日,例外公司与明汇公司合作终止。在终止后的财务清算中,倪立冰发现库存商品缺失4866.62万元,已销售货款1350.59万元未交回公司,合计6217.21万元资产去向不明。
明汇公司自费委托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21年9月28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明汇公司例外品牌进货金额6633.98万元,销售成交金额5357.76万元;联营方(世纪金花)结算单销售额3780.56万元,与明汇公司提供零售数据成交金额差异1577.20万元;库存商品缺失4866.62万元,已销售货款1350.59万元未交回,合计6217.21万元资产缺失。
2021年11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据报案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正式立案,2021年12月13日出具立案决定书(莲公(经)立字〔2021〕7310号)。
2024年10月31日,莲湖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莲公(经侦)撤案字〔2024〕328号),撤案理由为:“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然而,这一撤案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撤案情形。法定撤案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未采取强制措施满两年”不在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撤案情形之列。
更令人质疑的是,2026年3月,莲湖分局办案人员在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时,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24年7月25日的《扣押清单》,载明已扣押涉案货品109件、价值近百万元。2026年,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报案人前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辨认该批货品。办案民警赵俊杰明确告知:“领导说了,不能给你看。”报案人追问货品下落,赵俊杰回答:“我们清点了之后没有扣押,还在乐滢那儿。”报案人追问为何不退还公司,赵俊杰拒绝回答。报案人追问“扣押的这批货已经够3万了,超过3万了,为什么要撤案”,赵俊杰仍拒绝回答。
若该扣押清单真实有效,则2024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已扣押109件货品、价值近百万元,远超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追诉标准,但2024年10月31日仍以“证据不足”撤案,属于故意隐瞒在案证据,制造证据不足假象;若该扣押清单不真实,则2026年3月补充提交该材料属于程序违法。
2024年10月31日撤案后,倪立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调取莲湖分局侦办卷宗,经全面审查发现:案卷中90%以上的材料为报案人自行整理提交;卷宗中无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无资金去向追踪报告、无扣押单、无对关键证人的询问笔录、无强制措施文书;案卷未按规范装订,部分页面缺失。
检察机关经慎重审查全案卷宗后,于2025年11月19日正式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莲湖检纠违〔2025〕166号),认定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办理乐滢涉嫌职务侵占案中,部分侦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扣押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扣押清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检察机关认定:公安机关未依法对涉案货品履行扣押职责,属于法定侦查违法,已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回复纠正情况。然而,莲湖分局违反30日纠违回复期限,直至3个月后(2026年3月)才以提交落款为2024年7月25日的《扣押清单》的方式作出所谓“回复”。该“回复”存在时间矛盾、内容矛盾、未实质性纠正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破终6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陕普鉴字(2021)2号《司法鉴定书》及莲湖分局侦查过程中委托的司法审计结果,均显示2015年至2018年期间,明汇公司货款及货品缺失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上述财产的去向并无合理、合法的解释,公安机关未就该部分财产的具体去向进行侦查。”
这是一份生效的司法裁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高院裁定书已确认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侦查职责。
倪立冰就“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重新立案、纠正违法撤案、查处办案民警渎职”的核心诉求,先后向莲湖分局、西安市公安局进行信访投诉:
第一次信访(2026年3月-5月):莲湖分局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告知“已转送纪检监察室按照纪检监察程序处理”;后以挂号信邮寄回复,但挂号信被邮政全额退回,倪立冰从未签收、从未收到正式答复;2026年5月6日,信访系统显示“已办结”。
第二次信访(2026年6月9日):倪立冰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信访复查暨警务督察审计复查申请书》,就莲湖分局回复提出五大异议,请求启动信访复查程序、撤销错误答复、对办案民警启动督察、撤销错误撤案决定、恢复刑事立案。
第三次信访(2026年6月23日):2026年8月6日,莲湖分局再次出具信访回复,主要内容为:重申“2021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1日依法撤销案件”;告知“向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监督”;对区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只字不提;对2024年7月25日《扣押清单》与撤案矛盾只字不提;对重新立案诉求只字不提。
信访回复与高院裁定书、检察机关结论存在三重矛盾:一是信访回复“未发现民警违法”与高院裁定认定“公安机关未侦查”矛盾;二是信访回复“告知去检察院监督”与“已经监督过、已有结论”矛盾;三是信访回复与自身管辖职责矛盾,未告知当事人申请信访复查的权利,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督察的权利。
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至今,已过去近五年时间。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乐滢、李云鸿始终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仍可正常出行、旅游、消费——而明汇公司6217.21万元的资产被侵占后,公安机关未追回一分钱。
报案人及明汇公司则陷入截然相反的困境: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既无法恢复经营,也无法完成破产清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处于“既不能生、也不能死”的僵局状态。员工全部失业,法人倪立冰因该案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行受限、处处碰壁。公司无法经营,个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还要为这起案件四处奔走、不断投诉——而所有投诉均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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