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作为高发侵财类刑事犯罪,伴随网络社交、线上交易快速迭代,衍生出婚恋诈骗、投资诈骗、合同类诈骗等多种新型案件形态。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怎样核实 “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要件、电子证据如何采信、犯罪数额精准核算,已经成为审判、辩护共同面对的核心难题。诈骗罪的裁判尺度,一边关系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刑法保护,另一边需要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欺诈的边界,如果定性标准模糊,极易出现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或者诈骗犯罪追责缺位两大问题。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冬冬刑事律师,结合本地及全国多起诈骗类案件办理经验,以多份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实证样本,剖析当前诈骗罪在主观要件认定、证据采信、民刑区分、数额核算层面的现实堵点,提出分层可落地的辩护与裁判判断规则,助力实现财产权利保护与市场交易自由之间的司法平衡。
诈骗罪司法认定自带特殊难点,不能简单套用普通侵财犯罪裁判逻辑。普通盗窃类犯罪行为模式简单,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意图高度同步,事实脉络清晰;但是诈骗案件普遍存在民刑交叉特征:正常民事交往、商业经营风险、民事欺诈行为、刑事诈骗行为相互交织。行为人往往存在部分履约、出具借条、少量还款等行为,混杂虚构部分事实,造成罪与非罪边界模糊。同时,大量电信网络诈骗依托线上社交软件完成,作案痕迹以电子数据为主,部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灭失,主观心态深藏于行为人内心,我国刑法也没有针对诈骗犯罪主观要件设置细化判断规范,实务理解分歧较大,由此衍生出四类突出司法现实困境。
其一,“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要件容易简单推定,民刑边界容易混淆。从司法样本统计可见,不少判决书直接将 “到期无法还款、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 直接等同于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忽略对行为人事前履约能力、资金真实去向、事后有无逃避追责、是否有还款努力等综合事实审查。在熟人借贷、项目投资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存在部分夸大宣传、隐瞒信息,但资金确实投入经营项目,只是经营失败导致不能清偿债务,此种情形属于民事风险,却有被直接按诈骗罪刑事追责的风险;反之,部分案件行为人明显虚构身份、虚构项目,却因有少量还款行为而难以定罪,出现裁判尺度失衡。单纯以结果倒推主观故意,容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不当干预正常民商事活动。
其二,网络诈骗案件电子证据体系存在漏洞,客观事实难以完整还原。新型网络诈骗大多是非接触式作案,沟通依靠社交软件,资金经过多层账户流转拆分。部分案件存在聊天记录删除、账号注销、原始电子介质未保全,仅有被害人陈述与残缺转账流水,证据链条存在断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各执一词,缺少客观证据印证,究竟是自愿经济往来还是被骗交付财物,事实处于模糊状态。电子证据提取、固定、校验的程序瑕疵,也会造成证据效力争议,给事实认定带来阻碍,法官裁判说理缺少完整证据支撑。
其三,犯罪数额认定规则适用不一,部分案件存在 “唯流水论” 问题。在团伙诈骗、多被害人的案件中,经常出现把全部资金流水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没有扣减合法往来金额、正常还款金额、真实业务对应的交易款项。有的将民事借款往来和诈骗涉案金额混同计算。部分裁判忽略区分:哪些是基于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双方正常经济往来,简单依据银行流水累加定罪量刑,造成量刑基础事实出现偏差。
其四,类案法律适用分歧明显,质证抗辩程序发挥作用有限。针对相似案情,不同办案机关对于 “虚构事实的程度”“还款行为对定性的影响”“民事借条能否阻却刑事诈骗成立” 常常得出不一样的判断。诈骗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只能依靠客观行为间接推定。当事人、辩护人缺少专门的经济、金融辅助人,面对复杂资金流水、会计审计材料,很难提出实质有效的质证意见。对于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很多案件质证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司法甄别机制,控辩双方针对主观要件的辩论难以充分落地。
张冬冬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淮河刑辩律师网首席刑事律师,蚌埠本地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深耕刑事法律服务多年,主攻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团队长期研究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疑难法律问题,已经办理大量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类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发回重审改判的辩护效果。办理的廖某诈骗罪案件争取缓刑,林某某电信诈骗罪案件实现发回重审、减少一年半刑期等代表性案例,积累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张冬冬律师坚持团队化办案模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注重全面阅卷、精细拆解证据,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恪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理念,致力于推动诈骗类案件处理做到罪刑相适应,守住民刑分界的司法底线。
张冬冬律师提出,化解诈骗罪司法认定难题,不能只依靠办案人员自由心证,应当构建分层分类标准化的判断体系,针对民刑交叉、网络电子证据、数额核算、主观目的推定四大场景,设置差异化审查路径,减少简单化、结果归罪裁判思维。
第一,构建多维度综合审查规则,客观化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边界。摒弃 “不能还钱即诈骗” 的结果导向推定模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维审查框架。事前重点审查行为人真实经营状况、履约基础;事中核查资金实际去向,区分资金用于真实经营、个人挥霍、转移隐匿;事后考察行为人是否隐匿逃匿、有无协商还款、部分偿还行为。只有行为人虚构核心关键事实,资金大量挥霍、转移隐匿,无归还意愿,才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只是夸大收益、隐瞒次要信息,资金投入真实经营,因市场风险亏损无力还债,优先按照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不纳入刑事追责。坚决杜绝单纯依据债务不能清偿倒推刑事犯罪。
第二,“核心欺骗事实 + 因果关系” 双重标准,甄别财产交付因果逻辑。成立诈骗罪,欺骗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决定性原因。适用两步审查方法:第一步甄别哪些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核心欺骗事实,哪些属于民事交往中一般性夸大、次要隐瞒;第二步判断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直接受该虚构事实诱导。如果被害人主要基于信任关系、过往合作、对方真实资产实力而出借资金,欺骗内容仅仅是辅助诱因,则不能满足诈骗罪的因果要件,应当排除刑事诈骗成立。该规则能够有效处理婚恋往来、熟人借贷、投资合作类诈骗争议案件。
第三,细化犯罪数额核算方法,破除唯流水论。对涉案银行流水逐笔甄别扣减,将已经归还被害人款项、双方合法真实交易往来、和欺骗行为无关的资金往来,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团伙诈骗案件中,区分各参与人员参与时间段、实际介入范围,不能直接将团伙全部涉案金额直接归责全部行为人,做到罪责匹配。对于审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强化实质审查,不能直接照搬鉴定数额作为定罪依据。
第四,完善证据审查规则,处理证据存疑类诈骗案件。针对电子证据缺失、笔录矛盾、口供反复的疑难案件,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综合审查全部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审计材料、被告人客观行为。对于电子数据,重点审查提取程序、原始载体完整性;被害人陈述和客观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官应当强化裁判说理义务,对非法占有目的、因果关系、犯罪数额的推理过程在文书中详细论述,倒逼摒弃简单化推定的裁判思路。
完善实体判断规则是破解诈骗罪认定困境的治标手段,想要解决类案尺度不一、质证虚化的深层问题,还需要配套制度协同优化。一方面强化司法会计、电子数据鉴定文书规范化,要求鉴定文书列明统计口径、扣减项目,对哪些金额属于涉嫌诈骗、哪些属于正常往来予以区分;落实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对资金审计、电子数据发表专业意见,弥补普通辩护人专业短板。另一方面强化民刑衔接思维,办案机关办理涉经济交往诈骗案件时,充分考量民事合同、借条、还款协议等证据,明晰刑事诈骗保护财产法益,民事法律调整市场交易风险,防止刑事程序越权处理民事债务纠纷。
张冬冬律师表示,诈骗犯罪刑事法治的核心,既要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虚构事实侵财等犯罪行为,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也要守住刑法谦抑性底线,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财产处分因果关系、犯罪数额四大要件,必须依靠完整证据逐一证实。依靠 “三维度主观目的审查、核心欺骗事实因果判断、精细化数额扣减、存疑证据审慎认定” 的整套裁判辩护体系,厘清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边界,重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对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才可以让诈骗案件司法裁判做到尺度统一、公正可预期,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




